- 招生名額:10
- 學科能力測驗檢定標準:國文(均標)、英文(均標)、數學A(均標)
- 分發比序項目:
1.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
2.學測國文、英文、數學A之級分總和
3.學測數學A級分
4.學測英文級分
5.學測國文級分
6.數學學業成績總平均全校排名百分比
7.英文學業成績總平均全校排名百分比
- 招生名額:30(含飛鳶組)
- 第一階段:學測篩選
- 檢定科目:國文(均標)、英文(均標)、數學A(均標)
- 篩選倍率:國英數A(3 倍)
- 第二階段:學測成績採計方式(即佔總成績比例)
- 學測成績(佔 40%)-國文 × 1.00、英文 × 1.25、數學A × 1.50
- 指定項目:
審查資料(佔60%)
- 甄選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:
- 學測數學A級分
- 學測英文級分
- 學測國文級分
- 指定項目甄試成績
- 招生名額:20
- 採計科目及加權:數學乙 × 2.00、英文 × 1.75、國文 × 1.50、
- 同分參酌順序:數學乙、 英文 、 國文
- 選系說明:統計是許多領域量化工具的根本,本系擁有全國最強的師資陣容與最齊全的課程規畫,課程涵蓋巨量資料、商業統計、財務統計與醫學統計等學程,旨在培訓具有理論基礎與實務資料分析的專業人才,畢業生有多元就業行業與升學領域選擇。
- 招生名額: 16名
- 報考資格:國內外各大學校院畢業生(含應屆)或具同等學力者,不限科系,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者
- 應繳報考資料:繳交文件以學校公告「招生簡章」為準
- 成績計算:
- 資料審查:佔0%,依資料審查成績擇優口試; (書審特優直接錄取生佔100%)
- 口試:佔100%
- 備註:
- 需修滿39學分(含畢業論文6學分)
- 甄試入學缺額流用至考試入學名額
2. 報考資格:各學系畢業,有學士學位者;
3. 特定報考資格:在職生須累計工作年資至少1年(含)以上 (累計至115年9月1日)
4. 招生方式:筆試 (100%)
(1) 考試科目
1. 基礎數學(微積分、線性代數)
2. 統計學
3. 數理統計(含機率概論)
(2) 成績計算:
- 總成績=基礎數學+統計學+數理統計
- 總成績相同時,錄取依次以【數理統計】、【基礎數學】、【統計學】成績較高者優先
備註:一般生與在職生名額得以流用
* 招生簡章
招生名額:
- 20名
報考資格:
-
具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資格。
-
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(含三年),並提供在職證明、扣繳憑單或勞保卡等文件為憑。
甄選方式:
- 書面審查(40%):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
- 面試(60%):報考動機
- 筆試:無
- 同分參酌順序:面試成績、書面審查成績。
基本應繳文件:
-
文件檢核表
-
報名表(附照片與身分證影本)
-
履歷表(附照片與身分證影本)
-
畢業證書影本
-
成績單正本
-
工作年資證明(離職證明書、在職證明書、所得扣繳憑單或勞保卡等),計算至報考當年度9月30日止。
-
自傳與讀書計畫
-
其他有助審查資料(專業證照、學術著作、專業心得報告及足以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)
修業規定:
- 畢業學分:36學分(含論文6學分)
- 學分費:每學分新台幣6,000元整
- 學雜費:依學年度公告之研究生收費標準辦理
上課資訊:
- 上課時間:週一至週五6:30起及週末假日(含暑假)
- 上課地點:臺北大學民生校區
備註:
-
錄取後第一學期不得辦理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,否則將依序遞補備取生。
國立臺北大學統計學系一貫修讀學、碩士學位甄選暨修課辦法
98年9月23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98年10月2日經校長核定通過
104年10月2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05年1月15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06年9月4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06年12月20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08年10月8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11年1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第2條通過
113年5月7日系務會議修訂第7條通過
第1條 為鼓勵本校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就讀本系碩士班,以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,特依據「國立臺北大學一貫修讀學、碩士學位辦法」第2條,訂定本辦法。
第2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修業三年級以上並於本校修業至少滿二學期,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,或學業成績累計名次為班上前百分之二十(含)者,向本系提出申請。
第3條 申請者需繳交申請表及歷年成績單。
第4條 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(以下簡稱預研生)資格。
第5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,必須於第八學期(含)之前取得學士學位,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招生考試,經錄取報到後,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。
經碩士班正式錄取之預研生所佔名額,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本系碩士班招生名額內。
第6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,加修碩士班課程依「國立台北大學學生選課辦法」第九條及本系碩士班修業規定第三條之規定辦理,惟暑期開課及專題研討課程不在此限。
第7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,除修大學部校共同必修、通識、體育與碩士班「專題研討」、「企業倫理與永續發展」及暑假上課課程外,每學期同時選修碩士班與大學部課程之限制如下:
碩士班選修3門課,大學部不得再修課;
碩士班選修2門課,大學部至多選2門課;
碩士班選修1門課,大學部至多選4門課。
第8條 預研生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,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,其修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,其學分得依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」申請抵免碩士班應修之學分(不含論文學分)。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,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。
第9條 學生必須符合本系學士學位與本系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,方發給學、碩士學位證書。
第10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備註:一貫修讀學、碩士學位選課申請表Application for Pre-Master Courses(點我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