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招生名額:10
  2. 學科能力測驗檢定標準:國文(均標)、英文(均標)、數學A(均標)
  3. 分發比序項目:

1.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
2.學測國文、英文、數學A之級分總和
3.學測數學A級分
4.學測英文級分
5.學測國文級分
6.數學學業成績總平均全校排名百分比
7.英文學業成績總平均全校排名百分比

  1. 招生名額:30(含飛鳶組)
  2. 第一階段:學測篩選
    1. 檢定科目:國文(均標)、英文(均標)、數學A(均標)
    2. 篩選倍率:國英數A(3 倍)
  3. 第二階段:學測成績採計方式(即佔總成績比例)
    1. 學測成績(佔 40%)-國文 × 1.00、英文 × 1.25、數學A × 1.50
    2. 指定項目:
      審查資料(佔60%)
  4. 甄選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:
    1. 學測數學A級分
    2. 學測英文級分
    3. 學測國文級分
    4. 指定項目甄試成績

※ 114學年度個人申請入學審查重點及準備指引

※ 114學年度個人申請入學(含飛鳶組)審查重點及準備指引

  1. 招生名額:20
  2. 採計科目及加權:數學乙 × 2.00、英文 × 1.75、國文 × 1.50
  3. 同分參酌順序:數學乙 英文 、 國文
  4. 選系說明:統計是許多領域量化工具的根本,本系擁有全國最強的師資陣容與最齊全的課程規畫,課程涵蓋巨量資料、商業統計、財務統計與醫學統計等學程,旨在培訓具有理論基礎與實務資料分析的專業人才,畢業生有多元就業行業與升學領域選擇。
統計學系115學年度甄試招生
  1. 招生名額: 16名
  2. 報考資格:國內外各大學校院畢業生(含應屆)或具同等學力者,不限科系,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者
  3. 應繳報考資料:繳交文件以學校公告「招生簡章」為準
  4. 成績計算:
    1. 資料審查:佔0%,依資料審查成績擇優口試; (書審特優直接錄取生佔100%)
    2. 口試:佔100%
  5. 備註:
    1. 需修滿39學分(含畢業論文6學分)
    2. 甄試入學缺額流用至考試入學名額

考生資料表

考生資料表 (填寫範例)



統計學系115學年度一般考試招生 
    1. 招生名額:一般生4名在職生2名 (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因故未招滿額時,缺額得於一般入學考試補足)

    2. 報考資格:各學系畢業,有學士學位者;

    3. 特定報考資格:在職生須累計工作年資至少1年(含)以上 (累計至115年9月1日)

    4. 招生方式:筆試 (100%)

(1) 考試科目

     1. 基礎數學(微積分、線性代數)

     2. 統計學

     3. 數理統計(含機率概論)

(2) 成績計算:

    • 總成績=基礎數學+統計學+數理統計
    • 總成績相同時,錄取依次以【數理統計】、【基礎數學】、【統計學】成績較高者優先

    備註:一般生與在職生名額得以流用

* 招生簡章 

統計系碩士在職專班 EMBA 招生參考資訊(請以當年度的簡章為準)
招生名額:
  • 20名
報考資格:
  1. 具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資格。
  2. 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(含三年),並提供在職證明、扣繳憑單或勞保卡等文件為憑。
甄選方式:
  1. 書面審查(40%):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
  2. 面試(60%):報考動機
  3. 筆試:無
  4. 同分參酌順序:面試成績、書面審查成績。
基本應繳文件:
  1. 文件檢核表
  2. 報名表(附照片與身分證影本)
  3. 履歷表(附照片與身分證影本)
  4. 畢業證書影本
  5. 成績單正本
  6. 工作年資證明(離職證明書、在職證明書、所得扣繳憑單或勞保卡等),計算至報考當年度9月30日止。
  7. 自傳與讀書計畫
  8. 其他有助審查資料(專業證照、學術著作、專業心得報告及足以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)
修業規定:
  • 畢業學分:36學分(含論文6學分)
  • 學分費:每學分新台幣6,000元整
  • 學雜費:依學年度公告之研究生收費標準辦理
上課資訊:
  • 上課時間:週一至週五6:30起及週末假日(含暑假)
  • 上課地點:臺北大學民生校區
備註:
  1. 錄取後第一學期不得辦理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,否則將依序遞補備取生。

國立臺北大學統計學系一貫修讀學、碩士學位甄選暨修課辦法


98年9月23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98年10月2日經校長核定通過
104年10月2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05年1月15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06年9月4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06年12月20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08年10月8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11年1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第2條通過
113年5月7日系務會議修訂第7條通過

 

第1條  為鼓勵本校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就讀本系碩士班,以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,特依據「國立臺北大學一貫修讀學、碩士學位辦法」第2條,訂定本辦法。

 

第2條  本校學士班學生修業三年級以上並於本校修業至少滿二學期,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,或學業成績累計名次為班上前百分之二十(含)者,向本系提出申請。

 

第3條  申請者需繳交申請表及歷年成績單。

 

第4條  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(以下簡稱預研生)資格。

 

第5條 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,必須於第八學期(含)之前取得學士學位,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招生考試,經錄取報到後,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。

經碩士班正式錄取之預研生所佔名額,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本系碩士班招生名額內。

 

第6條 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,加修碩士班課程依「國立台北大學學生選課辦法」第九條及本系碩士班修業規定第三條之規定辦理,惟暑期開課及專題研討課程不在此限。

 

第7條 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,除修大學部校共同必修、通識、體育與碩士班「專題研討」、「企業倫理與永續發展」及暑假上課課程外,每學期同時選修碩士班與大學部課程之限制如下:

碩士班選修3門課,大學部不得再修課;

碩士班選修2門課,大學部至多選2門課;

碩士班選修1門課,大學部至多選4門課。

 

第8條  預研生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,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,其修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,其學分得依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」申請抵免碩士班應修之學分(不含論文學分)。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,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。

 

第9條 學生必須符合本系學士學位與本系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,方發給學、碩士學位證書。

 

第10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 

備註:一貫修讀學、碩士學位選課申請表Application for Pre-Master Courses(點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