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招生名額:10
- 學科能力測驗檢定標準:國文(均標)、英文(前標)、數學A(前標)
- 分發比序項目:
1.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
2.學測國文、英文、數學A之級分總和
3.學測數學A級分
4.學測英文級分
5.學測國文級分
6.數學學業成績總平均全校排名百分比
7.英文學業成績總平均全校排名百分比
- 招生名額:28(含飛鳶組)
- 第一階段:學測篩選
- 檢定科目:國文(均標)、英文(均標)、數學A(前標)
- 篩選倍率:國英數A(3 倍)
- 第二階段:學測成績採計方式(即佔總成績比例)
- 學測成績(佔 50%)-國文 × 1.00、英文 × 1.25、數學A × 1.50
- 指定項目:
審查資料(佔50%)
- 甄選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:
- 學測數學A級分
- 學測英文級分
- 學測國文級分
- 審查資料
- 招生名額:22
- 採計科目及加權:數學A × 2.00、英文 × 1.75、國文 × 1.50、數甲 × 2.00
- 同分參酌順序:數學A 、數甲、 英文 、 國文
- 選系說明:統計是許多領域量化工具的根本,本系擁有全國最強的師資陣容與最齊全的課程規畫,課程涵蓋巨量資料、商業統計、財務統計與醫學統計等學程,旨在培訓具有理論基礎與實務資料分析的專業人才,畢業生有多元就業行業與升學領域選擇。
- 招生名額: 16名
- 報考資格:國內外各大學校院畢業生(含應屆)或具同等學力者,不限科系,在校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者
- 應繳報考資料:繳交文件以學校公告「招生簡章」為準
- 成績計算:
- 資料審查:佔0%,依資料審查成績擇優口試; (書審特優直接錄取生佔100%)
- 口試:佔100%
- 備註:
- 需修滿39學分(含畢業論文6學分)
- 甄試入學缺額流用至考試入學名額
- 招生名額: 20名
- 報考資格:
1、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具有學士學位,或符合教育部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。
2、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(含)以上。 - 甄選方式:
1. 書面審查: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(40%)
2. 面 試:全部考生(60%) - 繳交文件:
1.「碩士在職專班報名繳交文件檢核表」,乙式一份。
2.「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報名表」(需黏貼二吋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),乙式一份。
3.「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履歷表」(需黏貼二吋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),乙式一份。
4.畢業證書(或證明書)影本,乙式一份。
5.專科或大學以上(含碩士)歷年成績單正本,乙式一份。
6.工作年資證明—離職證明書、在職證明書、所得扣繳憑單或勞保卡等足資證明符合報考資格(計算至報考當年度9月30日)之文件,乙式一份。
7.自傳及讀書計劃,乙式一份。
8.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影本(如:專業證照、學術著作、專業心得報告及足以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),乙式一份。
※請將上述資料第4~8項由上而下排列,第1~3項請勿與其他項合併裝訂成冊。 - 畢業學分數:
需修滿三十六學分(含碩士論文六學分) - 學分費:
每學分費新台幣 陸仟元 整 - 學雜費基數:
學雜費則依學年度校訂研究生之收費標準收費 - 上課時間:
週一至週五夜間及週末假日(含暑假) - 上課地點:
以臺北民生校區為原則 - 備註:
1、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依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查評分。
2、各項成績加總後,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,但得不足額錄取。
3、一經報名,不論有無參加考試,報名費不予退還;報考繳交之文件若於規定期限未領回,將一律銷毀。
4、錄取後第一學期不得辦理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,否則本校得依序遞補備取生報到。
5、畢業門檻:本系碩職生除修畢規定應修學分及完成論文外,尚需符合「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國際素養護照規劃」,在校期間需參與具國際性質活動,活動種類以點數計,並於畢業前取得6點,始達成畢業條件。(各項活動點數計算原則請詳「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國際素養護照規劃」)。
6、本系不招收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」第七條「專業領域表現具卓越成就者」。 - 相關參考用書(近年部份課程指定用書):
♦Applied Statistics, 4th Ed., Neter, Wasserman,Whitmore, Allyn and Bacon.
♦Kutner, Nachtsheim, Neter: Applied Linear Regression Models, 4th Edition.
國立臺北大學統計學系一貫修讀學、碩士學位甄選暨修課辦法
98年9月23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98年10月2日經校長核定通過
104年10月2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05年1月15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06年9月4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06年12月20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08年10月8日經系務會議通過
111年1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第2條通過
113年5月7日系務會議修訂第7條通過
第1條 為鼓勵本校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就讀本系碩士班,以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,特依據「國立臺北大學一貫修讀學、碩士學位辦法」第2條,訂定本辦法。
第2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修業三年級以上並於本校修業至少滿二學期,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,或學業成績累計名次為班上前百分之二十(含)者,向本系提出申請。
第3條 申請者需繳交申請表及歷年成績單。
第4條 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(以下簡稱預研生)資格。
第5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,必須於第八學期(含)之前取得學士學位,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招生考試,經錄取報到後,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。
經碩士班正式錄取之預研生所佔名額,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本系碩士班招生名額內。
第6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,加修碩士班課程依「國立台北大學學生選課辦法」第九條及本系碩士班修業規定第三條之規定辦理,惟暑期開課及專題研討課程不在此限。
第7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,除修大學部校共同必修、通識、體育與碩士班「專題研討」、「企業倫理與永續發展」及暑假上課課程外,每學期同時選修碩士班與大學部課程之限制如下:
碩士班選修3門課,大學部不得再修課;
碩士班選修2門課,大學部至多選2門課;
碩士班選修1門課,大學部至多選4門課。
第8條 預研生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,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,其修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,其學分得依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」申請抵免碩士班應修之學分(不含論文學分)。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,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。
第9條 學生必須符合本系學士學位與本系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,方發給學、碩士學位證書。
第10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備註:一貫修讀學、碩士學位選課申請表Application for Pre-Master Courses(點我)